| 1、《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奖励与管理办法》中关于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捐资人向"共建委员会"出具"捐赠函"或由捐资人与"共建委员会"签定捐赠协议,以保证捐赠资金专项用于奥运场馆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共建委员会"接受捐资后,应当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并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布捐资人的姓名(或根据捐资人的意见选定的人名、代码)、捐资数目等;将此次接受捐赠的资金(含利息)全部移交给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对资金受赠、管理和移交的全过程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是否将所捐资金(含利息)全部用于该场馆的建设进行监督。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接受捐赠资金后,应确保捐赠资金(含利息)全部用于此奥运场馆的建设,并对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国际知名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意见》中关于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成立港澳台侨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建委员会)统筹负责接受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以下简称捐资人)捐资事务。共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共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市政府依法接受捐资人捐赠的用于建设国家游泳中心的款项;负责统筹协调捐资人捐资过程中的相关事务;负责监督受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共建委员会应当将受赠资金(含利息)全部移交业主单位。市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共建委员会受赠资金的接受、管理和移交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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